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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应纳税额(11-25条)风险梳理及案例分析(七)
第17条:外币结算销售额折合条款
条文核心内容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八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的公告》(2015年第16号):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基准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明确外币结算的发票开具要求,需在发票上注明外币金额、折合率及人民币金额。넶3 2026-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应纳税额(11-25条)风险梳理及案例分析(五)
第15条:全部价款排除项条款
条文核心内容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法律依据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价外费用的范围,同时规定代为收取并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넶2 2026-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应纳税额(11-25条)风险梳理及案例分析(四)
第14条:简易计税方法下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销售额调整条款
条文核心内容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法律依据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应税交易中止、折让的税务处理原则适用于所有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下以销售额调整为核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调整直接影响应纳税额。넶1 2026-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应纳税额(11-25条)风险梳理及案例分析(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应纳税额(11-25条)风险梳理及案例分析(三)
넶0 2026-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