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应纳税额(11-25条)风险梳理及案例分析(五)
第15条:全部价款排除项条款
条文核心内容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法律依据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价外费用的范围,同时规定代为收取并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风险点梳理
1、将排除项计入全部价款计税风险:纳税人误将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等计入销售额,导致多缴增值税。
2、代收款项不符合排除条件风险:代为收取的款项未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或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却按排除项处理,未计入销售额计税,导致少缴增值税。
3、混淆“代为收取”与“价外费用”风险:将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的款项(如违约金、手续费),错误按排除项处理,未申报纳税。
4、代收税费凭证管理不当风险:未留存代收款项的相关政策依据、代收凭证等资料,无法证明排除项的合法性,面临税务机关质疑。
案例分析
案例11:代收政府性基金计入销售额计税案
案情:P房地产开发公司2023年销售商品房时,代为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性基金)500万元,开具代收凭证。企业财务人员将该500万元计入销售额,按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5万元。税务机关检查时,认定该笔代收款项属于《实施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排除项,不应计入销售额,要求企业退还多缴税款。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15条第一项:政府性基金属于全部价款的排除项,不计入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代为收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风险后果:P公司多缴增值税45万元,需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占用企业大量资金。同时,因财务人员对政策理解偏差,导致企业税务处理不规范,影响纳税信用。
案例12:代收款项未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案
案情:Q物流公司受R公司委托,为其运输货物并代收货款100万元。Q公司以自身名义向收货方开具运输发票,将代收的100万元货款未计入销售额,主张按《实施条例》第15条第四项规定作为排除项处理。税务机关检查时,认定该代收款项未以委托方(R公司)名义开具发票,不符合排除项条件,应计入Q公司销售额,按9%税率补缴增值税9万元。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15条第四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才属于全部价款的排除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款项若不符合排除条件,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
风险后果:Q公司需补缴增值税9万元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4.5万元。同时,企业需调整业务流程,规范代收款项的发票开具方式。
案例13:混淆价外费用与排除项案
案情:S设备租赁公司2023年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不含税),同时向承租方收取违约金10.9万元(含税)。S公司认为该违约金是代为收取的款项,按《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为排除项,未计入销售额。税务机关检查时,认定该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计税,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0.9万元(10.9万元÷(1+9%)×9%)。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15条:排除项仅包括明确列举的四类款项,违约金不属于列举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风险后果:S公司需补缴增值税0.9万元及滞纳金,面临罚款风险。企业因混淆价外费用与排除项的界限,导致税务处理错误。
风险防范建议
1、建立代收款项分类台账: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各类款项进行分类,区分应税销售额、价外费用与《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的排除项,明确计税边界。
2、核实排除项适用条件:对于代为收取的款项,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排除项的具体条件(如政府性基金是否有法定批准文件、是否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等),避免违规适用排除项。
3、规范代收款项凭证管理:收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代收货款等款项时,按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留存相关委托协议、代收凭证等资料。
4、加强政策培训与咨询: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学习增值税销售额相关政策,对模糊不清的事项(如价外费用与排除项的区分),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