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应纳税额(11-25条)风险梳理及案例分析(三)

第13条:一般计税方法下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税额调整条款

条文核心内容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法律依据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应税交易中止、折让的税务处理原则,即纳税人应当扣减当期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了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条件、流程及税额调整规则。

风险点梳理

1、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导致税额未扣减风险: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后,未及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导致当期销项税额未扣减(销售方)或进项税额未转出(购买方)。

2、红字发票开具不合规风险:红字发票与原蓝字发票的货物、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等不一致,或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流程开具(如未取得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3、税额扣减时点错误风险:销售方未在折让、中止或退回发生的当期扣减销项税额,而是延迟至后续期间;或购买方未在收回税额的当期扣减进项税额。

4、部分折让未对应扣减税额风险:发生部分销售折让时,仅扣减销售额,未按比例扣减对应的增值税税额。

案例分析

案例6:销售折让未开具红字发票导致多缴税款案

案情:H设备销售公司2023年9月向I公司销售一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款项已收讫并申报纳税。2023年11月,I公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达成销售折让协议,H公司向I公司退还货款11.3万元(其中销售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H公司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未在2023年11月的销项税额中扣减1.3万元,导致多缴增值税1.3万元。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13条:销售方应在销售折让发生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扣减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风险后果:H公司因未及时开具红字发票,导致2023年11月多缴增值税1.3万元。虽然企业可在后续申报期内申请更正申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但需承担资金占用成本,且若未及时发现,可能错过退税时限。

案例7:购买方未扣减进项税额导致偷税案

案情:J商贸公司2023年7月从K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8月,因货物规格不符,J公司将部分货物退回K公司,收回退货款22.6万元(其中税额2.6万元)。J公司未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也未将2.6万元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继续抵扣该部分税额。税务机关检查时,认定J公司构成偷税。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13条:购买方因销售退回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风险后果:J公司需转出进项税额2.6万元,补缴增值税2.6万元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2.6万元。

案例8:红字发票开具不合规导致税额调整无效案

案情:L建材公司2023年10月向M公司销售钢材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2023年12月,双方协商一致对该笔交易进行部分折让,折让金额11.3万元(其中销售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L公司未取得M公司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自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且红字发票注明的货物名称与原蓝字发票不一致。税务机关认定该红字发票开具不合规,对应的1.3万元销项税额不得扣减。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13条:税额扣减需基于合法有效的折让、退回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风险后果:L公司需补缴增值税1.3万元及滞纳金,同时需按规定重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风险防范建议

1、规范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时,销售方应根据购买方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确保红字发票与原蓝字发票信息一致,流程合规。

2、及时进行税额调整:销售方应在折让、中止或退回发生的当期,将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减;购买方应在收回税额的当期,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避免延迟调整导致多缴税款或偷税风险。

3、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妥善保管销售折让协议、退货单、退款凭证等资料,作为红字发票开具和税额调整的佐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4、建立交易变更跟踪机制:对已完成的销售交易建立跟踪台账,及时记录折让、中止或退回情况,确保税务处理与业务实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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