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应对】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参照小贷公司利率上限进行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某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财务费用异常,经分析发现,2023年向个人支付利息139万元,利率12%;同期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4.3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最高可以15%。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利息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高出部分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而企业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金融机构,本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利息不高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故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这里涉及两个关键性问题,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二是向个人支付的利息能否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
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不是属于金融机构?答案:是。根据原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也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并且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再来回答第二个问题,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一般能不能直接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率?答案:否。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通常是指在正常市场环境下,金融机构向一般客户提供贷款所执行的平均利率水平。
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应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主要是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避免过高的融资成本。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往往高于一般金融企业,这是由于期股务对象、风险评估等因素导致。
如果企业向个人借款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率,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财务和法律风险。
综上分析,该企业应将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的利息部分约88万元利息进行纳税调增,同时由于该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该部分利息当初计入研发费用并进行了加计扣除,那么还应考虑多加计扣除的部分也应进行相应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