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应对】研发费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少缴企业所得税之风险应对
【风险描述】
某企业2020-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分别为2533万元、1349万元、609万元,2020-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别为561万元、654万元、349万元,可能存在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人为将不属于研发费用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据此,某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到该企业开展风险核实调查。
【 核实情况】
应对人员查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研发项目立项任务书、科研项目验收报告等,发现部分从事研发的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研发期间水电费未单独设置计数工具,与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区分,2020年应调减人工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87730.3元,水电费加计扣除金额61293.36元,合计应调减加计金额249023.66元,应补缴税款为28015.57元。2021年应调减人工费用加计扣除金额321701.34元,水电费加计扣除金额122830.52元,合计应调减加计金额444531.86元,因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变动应调减加计金额493924.28元,计算应补缴税款为74088.64元。2022年应调减人工费用加计扣除金额342680.34元,水电费加计扣除金额119536.1元,合计应调减加计金额462216.44元,应补缴税款为69332.47元。2023年应调减人工费用加计扣除金额200481.28元,水电费加计扣除金额100727.64元,合计应调减加计金额301208.92元,因2023年为亏损状态,无税款。总计应补缴税款171436.68元。
【税务处理建议】
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附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一条:人员人工费用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会计核算与管理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