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应对】土地价值未足额纳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之风险应对
【风险描述】
某企业2020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房屋建筑物原值分别为359万元、359万元、2206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原值均为570万元,但查询企业财产行为税申报表,企业申报2020-2022年房产税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分别为359万元、359万元、1813万元,可能存在未将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申报房产税风险。据此,某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下达《风险提示函》,要求企业自查并反馈情况。
【核实情况】
经企业自查,此风险点确认,已更正申报并补缴了税款。该公司土地占用面积34211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土地价款5700000元,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房产原值为3598793.61元,2022年5月新增房产10000平方米,房产原值为18461880.77元,2023年6月出租原值为18461880.77元的那栋厂房2500平方米。该公司在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申报时未将房产对应的土地价款计入房产计税依据,经税务机关风险提示,在2024年4月更正申报时将土地价款计入,已补缴了对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