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应对】进项税额未转出或未足额转出之风险应对
【风险描述】某企业2020-2023年增值税申报表中全年免税销售额合计分别为0.00万元、1411万元、 810万元、 871万元。进项税转出全年合计分别为88.00万元、3万元、49万元、 8万元,转出金额明显偏少,可能存在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项目,进项税额未转出或未足额转出风险。某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下达《风险提示函》,要求企业自查并反馈情况。
【核实情况】经企业自查,该公司免税销售额为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收入。2021年免税销售额对应的水电费进项47677.01元(按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计算)、运费进项1039.8元未转出,需转出进项税额48716.81元;2022年免税销售额对应的水电费进项31258.76元、运费进项1488元未转出,需转出进项税额32746.76元;2023年免税销售额对应的水电费进项55806.55元、运费进项1520.6元未转出,需转出进项税额57327.15元。合计应转出进项税额138790.72元,补缴增值税138790.72元。
【税务处理建议】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九条第四项第二目规定:“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