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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应对】收取发票虚增成本费用少缴个人所得税之风险应对

【风险描述】

        某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建筑石料开采,2022年取得发票金额合计约110,955,200.00元,开具发票金额合计约34,091,700.00元;企业2023年取得发票金额合计约98,980,900.00元,开具发票金额合计约51,074,000.00元。开具发票金额远远小于取得发票金额,企业可能存在取得发票虚增成本费用少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风险。据此,某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对该企业开展风险应对。
【核实情况】

      该企业2022年开具发票金额约34091700元,取得发票金额110955200元,经查询金三系统,该企业2022年合计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220142277.75元;2023年开具发票金额约51074000元,取得发票金额98980900元,经查询金三系统,该企业2023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193752820.23元。2022年、2023年申报金额均远大于取得发票金额,因企业经营特点,部分收入虽未开具发票,但已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
      核实过程中,发现该企业2022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前扣除补偿费、拆迁费1668548.77元,该部分支出仅有相关村民的领取记录,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租赁费627088.42元,未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且无法取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2年合计调增2295637.19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03473.02元。
      2023年税前扣除补偿费、拆迁费2267256.29元,该部分支出仅有相关村民的领取记录,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租赁费881645.82元,未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且无法取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3年合计调增3148902.11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02115.74元。
综上,2022-2023年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44539.30元,补缴个人所得税1905588.76元。 
【税务处理建议】

      风险确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该企业虽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参照本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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