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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应对】土地价值未足额纳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之风险应对

【风险描述】

       某地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平台对某企业风险分析发现,该企业2020年房屋建筑物原值49,611,170.53元、土地使用权原值13,532,773元,2021年房屋建筑物原值59,397,732.56元、土地使用权原值14,955,363元,2022年房屋建筑物原值61,505,654.89元、土地使用权原值14,955,363元。企业房产税申报表显示,2020年房产税计税依据39,544,047.40元,2021年房产税计税依据39,544,047.40元,2022年房产税计税依据53,148,800元。企业可能存在土地价值未足额纳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风险。据此,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对该企业开展风险应对。
【核实情况】

      经核查,该企业为一家木材加工企业,账载房屋建筑物中,有非房屋性的围墙、车间内独立于厂房与设备安装的有关土建构筑物,不需要计入房屋建筑物房产税计税基础;另外企业建筑物容积率低于0.5,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确认应计入的土地价值。但存在房产税源信息采集和土地价值计入未按时录入问题,现已要求补充采集房源信息,并要求补缴房产税。2019年补缴房产税55,871.06元、滞纳金46,205.37元;2020年补缴房产税2145.84元、滞纳金1475.98元;2021年补缴房产税4286.21元、滞纳金2242.66元;2022年补缴房产税3643.88元、滞纳金1310.12元;2023年补缴房产税1253.96元、滞纳金205.49元;2024年补缴房产税626.98元、滞纳金17.24元。
【税务处理建议】

       风险已确认。已补交税款合计67827.93元、滞纳金51456.86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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