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税务风险应对】领用购进酒用于业务招待费未按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之涉税风险

【风险描述】

        某地税源监控发现,某企业2020年至2021年均存在从库存商品中领用白酒按成本计入业务招待费,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并未视同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调整,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据此,下达《风险提示函》,要求企业自查并反馈情况。 自查结果反馈要求:分年提供2020年至2021年领用自产白酒数量、成本、市场销售价,领用自产白酒账务记账凭证,相关情况说明以及确认少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说明。      

【核实情况】

       经核查,2020年至2022年从库存商品中领用白酒存在按成本价和平均售价提销项税合计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情况,其中:2020年招待用酒金额为278,088.92元(含销项税,按当期售价视同销售收入差额116,514.32元);2021年招待用酒金额为900,419.74元(含销项税,按当期售价视同销售收入差额378,496.65元);2022年招待用酒金额为1,105,147.82元(含销项税,按当期售价视同销售收入差额523,590.23元),三年合计少计视同销售收入1018601.20元。以上费用均在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范围内,应补企业所得税101860.12元(1,018,601.20*40%*25%),公司已申报补税101,860.12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服务项目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