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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应对】投资合伙企业应分所得额未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之风险应对

【风险描述】

某地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分析发现,某企业存在投资合伙制企业,包括上海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北京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未填写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据此,下达《风险提示函》,要求企业核查并提供2018年至2022年对外投资合伙企业明细、投资份额、合伙企业年度利润表,从而确认是否少缴企业所得税。
【核实情况】

经自查,上海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分配9,196,565.35元,因分配中未明确收益和本金,财务处理直接冲减本金。通过业务部门股权穿透实际收回本金为4700万/70%*13.5%=9,064,285.71元,剩余为收益132,279.63元。涉及税款33,069.9元已自查整改入库。
北京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未分配利润37,808元,该公司占比11.3%享有4,272元;2021年增加未分配利润788,509元(当年利润1,278,529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52,212元),该公司占比9.43%享有74,356.4元;2022年增加未分配利润177,213.00元(当年利润-3,935,292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112,505元),该公司占比9.43%享有16,711.18元。以上2020-2022年合计享有未分配利润95,339.58元,涉及税款23,834.9元已自查整改入库。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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