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税务风险应对】免税收入进项税额未足额转出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风险应对

【风险描述】

       某地税务机关税源监控发现,某白酒生产企业2020至2022年增值税申报信息显示,按比例计算免税项目的进项转出额不足,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粮食原料进行生产,产成品为白酒按一般计税申报增值税,副产品酒糟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应按正确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存在少计进项转出的风险。据此,下达《风险提示函》,要求企业自查并反馈情况:提供2020至2022年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各年申报已进行进项税转出的内容和金额、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按免税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自查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       

【核查情况】

      该白酒生产企业2020年销售免税饲料收入23,193,780.90元,占总收入占比1.16%,购进煤电等进项税额5,466,408.44元,进项税额转出额为63,187.83元;2021年销售免税饲料收入32,311,810.80元,占总收入占比为1.19%,购进煤电等进项税额6,502,562.69元,进项税额转出额为77,061.31元;2022年销售免税饲料收入34,370,349.00元,占总收入占比为1.06%,购进煤电等进项税额7,222,632.71元,进项税额转出额为76,612.21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 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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