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应对】少计销售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之风险应对
【风险描述】
某企业2021年度增值税收入5139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4563万元,差异576万元;2022年度增值税收入7541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6951万元,差异590万元。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有少计销售收入风险。某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下达《风险提示函》,要求企业自查并反馈情况。
【核实情况】
经企业自查,反馈情况如下:该企业是总公司,下设分支机构有: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绍兴分公司(各公司单独核算,非法人机构),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条例规定,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在同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独立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公司向分公司销售货物,分公司未出售的部分,总公司视为未实现的外部销售,作为分公司存货在账。分公司对于已出售的部分,根据业务实质分为关联企业内部销售收入及非关联企业外部销售收入。2021年度增值税收入5139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4563万元,差异576万元;2022年度增值税收入7541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6951万元,差异590万元。形成差异主要是分公司存在未销售的存货金额以及分公司销售给内部集团关联企业的价差。故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金额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营业收入金额会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