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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管理】存款保险保费税前扣除差异额偏高之涉税风险

【风险描述】

某地税源监控部门对一家村镇银行例行数据分析发现,该银行2020-2021年存在未按照规定申报扣除存款保险保费的问题。据此,下达《风险提示函》,要求企业自查并反馈情况。     

【核实情况】

(1)2020 年企业存款保费基数 644043686.2 元,企业上交的存款保险保费金额 161010.92 元,按规定税前扣除金额 103046.99 元,应作纳税调整金额 57963.93 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7963.93 元。

(2)2021 年企业存款保费基数 595598149.03 元,企业上交的存款保险保费金额 148899.54 元,按规定税前扣除金额 95295.7 元,应作纳税调整金额 53603.84 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3603.84 元。       

企业已自行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企业合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11567.77 元。    

【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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