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税务风险应对】股权转让收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之风险应对

【风险描述】

        某地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分析发现,某集团企业2021年将两家全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投资额全额收回(成本法核算),并对两家子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作为分配股利计入投资收益,但并未实际注销,又转让给另一家全资子公司C公司,C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挂其他应付款)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据此,下达《风险提示函》,要求企业自查并反馈情况: 需自查内容:核实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查询公司账务处理,自查是否少计股权转让收入少计企业所得税。 自查结果反馈要求:提供公司收回投资的记账凭证以及相关情况说明,确认是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核实情况】

       经自查,该集团企业2021年6月收回全资子公司A公司全额投资102,500,000.00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2,500,000.00元;2021年6月收回全资子公司B公司全额投资额50,000,000.00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0,0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款: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基础。 A公司、B公司依据吸收合并协议,将余下的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给集团控股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其中确认长投成本74,436,575.9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合并企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业务发生时取的股权投资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综上,该股权转让收入不存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少缴企业所得税,此风险点可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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